2006年8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

  仲先生问:
  我朋友艳丽和她丈夫刘力婚后买了一辆轿车。前段时间,夫妻间发生矛盾,刘力开车离家,后在未和其妻艳丽商量的情况下,将车卖给了他人,并于当天到交通部门,谎称妻子外出办事,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。请问刘力是否有权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车擅自转让他人?
  本报作答: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,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规定: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89条规定: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但对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;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,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”。按照上述规定可知,你朋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轿车,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,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。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,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;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,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,其行为无效。因此,购车人应返还所购车辆。但由于购车人购买汽车是善意、有偿的,属于善意第三人,刘力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。